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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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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 ||||||||||||||||||||||
月旦講堂 •檢察官於起訴後自行訊問證人所取得證言之證據能力 裁判時報 •職務協助或其他方式之協力合作 •法律明確性疑義不應聲請釋憲? •塔位買賣契約與債權物權化 •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行使 •檢討起訴不可分的新契機 月旦時論 司律評台 •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於公司法修正後之告訴權與自訴權 •再談促進式調解及合作型談判──如何打破僵局/陳雅瑩文章 實務法學 •刑事訴訟法類 法苑、法觀 【編輯手札】 本期月旦講堂,最高法院吳燦院長賜稿以一則最高法院判決為對象,檢視刑事證據法上檢察官於起訴後自行通知證人到庭訊問,其所取得證言之證據能力如何評價之實務難題,值得研讀! 公法欄位部分,蕭文生教授以一則最高行政法院案件涉及行政機關間有關市地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委託之法律關係所生爭議,探討行政機關間職務協助之功能與界限等難題。楊子慧教授則評析最新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4號有關解釋受理法院聲請程序,並展望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之釋憲程序。 民商法欄位部分,陳榮傳教授撰稿就最高法院有關靈骨塔位交易之最新判決,反思其法律性質及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取得債權物權化效力等實務重要問題。鄧學仁教授以地方法院的主導性案例為例,從日本文獻比較探討如繼承遺產為金錢存款債權,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就該已處於分割之狀態但尚未分割之存款債權,能否單獨行使權利之問題,均具有高度啟發性。 在刑事法欄位部分,陳裕順教授、廖正成則評述重要的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之統一見解,回顧有關我國刑事實務上案件單一性適用之起訴不可分原則及上訴不可分原則的難題!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陳瑞仁檢察官的「美國法官如何指示陪審團」、司律平台欄位中楊智守法官的「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於公司法修正後之告訴權與自訴權」、陳雅瑩法官的「再談促進式調解及合作型談判──如何打破僵局」,以及實務法學欄位蘇凱平教授詳細整理解說最新刑事訴訟法之實務裁判見解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檢察官的起訴事實」,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檢察官於起訴後自行訊問證人所取得證言之證據能力、塔位買賣契約與債權物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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