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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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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 ||||||||||||||||||||||
裁判時報 •記過警告與學生權利救濟 •共有物的管理、使用借貸與公同共有債權 •工會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 •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證明度降低爭議問題之評析 •由投資軟體銷售之違法經營投資顧問罪論金融科技時代下法院的角色 •再探性侵害創傷症候群於刑事審判的使用 司律評台 •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國民法官法之評議問題及判決理由/梁志偉文章 會議綜述 •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下) 實務法學 •釋796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牴觸比例原則 法苑、法觀 【編輯手札】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關於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已放寬學生對學校所為措施之救濟,李仁淼教授針對第一件相關之勝訴判決詳細評析,討論學校對學生記過、記警告之法律性質,曁學生之救濟範圍,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陳榮傳教授針對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決涉及共有物應如何管理、部分共有人將共有物交給第三人無償使用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得主張何種權利、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等難題,賜稿提出具有啟發性的觀點。侯岳宏教授撰文探討公司對於擔任企業工會幹部之人給予考評C等時,企業工會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此外,醫療瑕疵行為之舉證責任分配一直是當前法界與醫界的重大爭議難題,究竟醫療瑕疵行為與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間,應適用原則性證明度抑或降低後之證明度,劉明生教授為此撰文深入剖析。楊岳平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肯定未經金管會許可即銷售投資期貨交易之決策軟體,因而構成期貨交易法上之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之判決,評析其要件適用是否正確,並提出法院於金融科技發展中可扮演的角色建言! 刑法部分,李佳玟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最新一則判決,延續其先前之研究發表再探討性侵害創傷症候群,作為補強證據於刑事審判使用時,其性質與扮演之角色為何。 在其他欄位,本期司律評台欄位中陳瑞仁檢察官的「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梁志偉法官的「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國民法官法之評議問題及判決理由」,對於目前刻正如火如荼試辦的國民法官運作問題,提出深刻參考觀點。又邱文聰教授等的會議綜述「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下)」,亦具有現實社會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檢察官的法律小品「醫生又不是我,怎麼會知道我有沒有醉!」,均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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